①. 儲罐應成組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同一罐組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當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0m3時,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也可同組布置。
b. 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置。
c. 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可與液化烴的全壓力儲罐同組布置。
d. 可燃液體的低壓儲罐可與常壓儲罐同組布置。
②. 罐組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a. 固定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m3。
b. 浮頂、內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600000m3。
c. 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m3,其中浮頂、內浮頂罐的容積可折半計算。
③. 罐組內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儲罐個數不應多于12個;單罐容積小于10000m3的儲罐個數不應多于16個;但單罐容積均小于1000m3的儲罐以及丙B類液體儲罐的個數不受此限。儲罐組內的儲罐個數愈多,發生火災的概率愈大。丙B類液體儲罐不易發生火災。
④.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2.5的要求:
注:1. 表中D為相鄰較大罐的直徑,單罐容積大于1000m3的儲罐取直徑或高度的較大值。
2. 儲存不同類別液體或不同形式的相鄰儲罐的防火間距應采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現有淺盤式內浮頂罐的防火間距同固定頂罐。
4. 可燃液體的低壓儲罐,其防火間距按固定頂罐考慮。
5. 儲存丙B類可燃液體的浮頂、內浮頂罐,其防火間距大于15m時,可取15m。
儲罐區占地大,管道長,故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罐間距宜盡可能小,以節約占地和投資。影響儲罐間距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
a. 儲罐著火概率。
b. 儲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鄰儲罐爆炸起火。如果火災中儲罐頂蓋掀開但罐體完好,且可燃液體未流出罐外,則一般不會引燃鄰罐。
c. 消防操作要求。考慮對著火罐的撲救和對著火罐或鄰罐的冷卻保護等消防操作場地要求,不能將相鄰罐靠得很近。消防人員用水槍冷卻罐時,水槍噴射仰角一般為50°~60°,冷卻保護范圍為8~10m。泡沫發生器破壞時,消防人員需往著火罐上掛泡沫鉤管。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間距就能滿足消防操作要求。對于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固定頂罐,如果操作人員站的位置避開兩個儲罐之間最小間距的地方,(0.4~0.6)D的間距也能滿足上述操作要求。
d. 儲罐類型。浮頂罐罐內幾乎不存在油氣空間,散發出的可燃氣體很少,火災概率小,浮頂罐引燃后火焰不大,一般只在浮頂周圍密封圈處燃燒,熱輻射強度不高,不需冷卻相鄰儲罐,對撲救人員在罐平臺上的操作基本無威脅。
e. 近年來,某些石油化工企業在改、擴建工程中,為了減少占地,儲罐采用了細高的罐型,占地雖然有所減少,但不利于消防。
⑤. 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2排,但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類的儲罐不應超過4排,其中潤滑罐的單罐容積和排數不限。
⑥. 為了滿足發生火災事故時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兩排立式儲罐的間距應符合表12.5的要求,且不應小于5m;兩排直徑小于5m的立式儲罐及臥式儲罐的間距不應小于3m。
⑦. 罐組應設防火堤。地上可燃液體儲罐一旦發生破裂事故,可燃液體便會流到儲罐外,若無防火堤,流出的液體就會漫流。為避免此類事故,故規定罐組應設防火堤。
⑧. 防火堤及隔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火堤內有效容積。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當浮頂、內浮頂罐組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應設置事故存液池儲存剩余部分,但罐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1/2。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體規范》規定為防火堤內最大儲罐容積的100%。在罐組外設事故存液池,其作用與防火堤是一樣的,是把流出的液體引至罐組外的事故存液池暫存。罐附近殘存可燃液體愈少,著火罐及相鄰罐受威脅愈小,有利于滅火和保護相鄰儲罐。事故存液池正常情況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業的事故僅考慮一處,所以全廠的浮頂罐、內浮頂罐組可共用一個事故存液池。
b. 隔堤內有效容積。設置隔堤的目的是減小可燃液體少量泄漏時的污染范圍,并不是儲存大量油品的,美國規范NFPA 30《易燃可燃液體規范》規定隔堤內有效容積為最大儲罐容量的10%。
⑨. 立式儲罐至防火堤內踢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1/2,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踢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
當油罐罐壁某處破裂或穿孔時,其最大噴散水平距離等于罐壁高度的1/2,所以留出罐壁高度1/2的空地,即使儲罐破損,罐內液體也不會噴散到防火堤外,同時也可滿足滅火操作要求。有的國家防火規范對小罐要求為留出罐壁高度1/3的空地。
⑩. 相鄰罐組防火堤的外踢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主要是為了在油罐區發生火災時,方便消防人員及消防設備操作,實施消防救援。該空地也可與消防道路合并考慮。
?. 設有防火堤的罐組內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隔堤:
a. 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00m3時,隔堤所分隔的儲罐容積之和不應大于20000m3。
b. 單罐容積大于5000~20000m3時,隔堤內的儲罐不應超過4個。
c. 單罐容積大于20000~50000m3時,隔堤內的儲罐不應超過2個。
d. 單罐容積大于50000m3時,每個隔堤內設置一個儲罐。
e.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超過2個。
?. 多品種的液體罐組內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隔堤。
a. 甲B、乙A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b. 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c. 相互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d. 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 防火堤及隔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且不應滲漏。
b. 立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應為計算高度加0.2m,但不應低于1.0m(以堤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圍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臥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5m(以堤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防火堤過高對操作、檢修以及消防十分不利。
c. 立式儲罐組內隔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5m,臥式儲罐組內隔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3m,既能將少量泄漏的可燃液體限制在隔堤內,又方便操作人員通行。NFPA30《易燃可燃液體規范》規定,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組隔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45m。
d. 管道穿堤處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封閉。
e. 在防火堤內雨水溝穿堤處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出堤外的措施。
f.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應設置人行臺階或坡道,同一方位上兩相鄰人行臺階或坡道之間距離不宜大于60m,隔堤應設置人行臺階。
?. 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應設導液管(溝),使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組并自流入存液池內。
b.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離不應小于7m。
c. 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
d. 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設施。
?. 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還應設置事故泄壓設備。
?. 儲罐的進料管應從罐體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處。
?. 為了防止儲罐與管道之間產生的不均勻沉降引起破壞,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