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SDJ 10《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執行;本規范中未列入的構筑物的抗震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191《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執行。
(2)GB 50032《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規定: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高于6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對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設計,應按專門研究的規定設計。
(3)具體抗震措施。
①. 燃氣管道的管材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延性;承插式連接的管道,接頭填料宜采用柔性材料;過河倒虹吸管或架空管應采用焊接鋼管;穿越鐵路或其他主要交通干線以及位于地基土為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宜采用焊接鋼管。
②. 地下直埋或架空敷設的熱力管道,當設防烈度為8度(含8度)以下時,管外保溫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柔性;當設防烈度為9度時,宜采取管溝內敷設。
③. 管網上的閥門均應設置閥門井。
④. 管道穿過建(構)筑物的墻體或基礎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在穿管的墻體或基礎上應設置套管,穿管與套管間的縫隙內應填充柔性材料;當穿越的管道與墻體或基礎為嵌固時,應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設置柔性連接。
⑤. 當設防烈度為7度、8度且地基土為可液化土地段或設防烈度為9度時,熱力管道干線的附件均應采用球墨鑄鐵或鑄鋼材料。
⑥. 燃氣廠及儲配站的出口處,均應設置緊急關斷閥。
⑦. 當設防烈度為7度且地基土為可液化地段或設防烈度為8度、9度時,泵及壓送機的進,出管上宜設置柔性連接。
⑧. 架空管道的活動支架上,應設置側向擋板、導向支架。